商标先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4-04-15 作者:西安律师

合同法规定的抗辩理由都可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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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在先使用的事实。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产生一定的影响。
3、先用权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所使用的商品范围,不能任意扩大。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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