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签名的担保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吗?

时间:2024-03-06 作者:西安律师

债务纠纷中关于第三人担保的规定为: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第三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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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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