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破产清算需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优于教职工的工资,优于其他债权的顺序清偿;
3、需注意的其他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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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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