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可能存在权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吗?

时间:2023-11-20 作者:西安律师

法律分析:所谓耕地权,在法律上称之为农耕土地所有权,就是说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有一份政府供你农耕使用的土地,只能用做农作物或者经济类作物使用,并签订一定的年限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是国家附于当地农民的,中国最高宪法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违背此法律;
但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政府分配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需要到土地部门核实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你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归集体组织所有,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在市场上流转的

本文链接: http://www.pfgworld.com/172761.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 萍乡律师 南京公司法律师 益阳律师 杭州工伤律师 甘肃律师 青岛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网 重庆离婚律师网 杭州交通律师 重庆交通律师 西安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律师咨询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知识产权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请律师 杭州下城区律师 杭州淳安县律师 合肥律师 温州律师 丽水律师 贵阳律师 咸阳律师 甘南律师 西宁律师 绍兴律师 新昌律师 泰顺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 杭州加盟纠纷律师